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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说不应该反对员额制改革?

2018-03-13 湘中山人 烟语法萌


备注:本文由小编改编自公众号“岳麓之下”,并已获授权。




“不能因为过程不那么美好就否定初衷,不能因为过程不那么顺利即否定未来。”

——湘中山人



法官、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改革,目的是实现法官、检察官职业化、专业化、精英化,改革实践中,以院为单位的遴选竞争不合理,造成了法官、检察官数量下降、一些优秀法官被逆淘汰,改革以后待遇差距拉大、身份地位降低,因而有人却因为不满意而认为不应该改革。我认为这是不应该的,不能因为落实改革过程执行措施的不满意,就迁怒到改革本身。


一、不能因遴选方式不满意而反对改革


法官检察官入额,一般需要通过评选,这种评选由考试与测评组成。有些年级大一点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,可能因为考不过年轻人所以不满意;有些办案能力强但人情关系一般的法官检察官,可能因为测评不过老油条所以不满意。有些领导办案少或未实质性办案,碍于领导职位优越感而不能入额所以不满意,如此等等,概括而言就是认为这种评选方式体现不出自己的认为的精英。


这不是员额制改革不满意,而是对如何挑选出精英或者说对改革的具体评价标准不满意。改革的初衷就是要精简法官检察官数量,总要有一部分人被取消任职资格。谁被精简?顶层设计的是以业务为主,而到了各个单位,不得不考虑到队伍稳定、利益平衡,业务开展。囿于数额有限,领导水平不一,各个地方执行的标准和进度不一,造成了改革其中的人员认识不一致,矛盾由此产生。


选人用人、晋升淘汰,历来是矛盾制造、甚至是歪风邪气反映的集中期,而大面积的、不得不推进的员额制改革,让这种集中期普遍性表露和爆发。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,建立起了新的利益格局,新旧转变之间,不排除有人不适应这种变革,有的既想保留原有利益又不想适应改革需要牺牲一部分利益;有的认为回避改革矛盾安于稳定对改革措施变通执行,造成了种种怪相不断,人心不齐。


二、不能因改革分工不满意而反对改革


员额制改革后,原法官检察官分为两个序列,一是成了员额领导,一是称辅助助理,改革要求必须两类人组成团队办案。有些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分配获得的助理人员,或因能力差而完成不了工作,或因资历深而拒不配合完成工作,或因编制问题根本就没有助理等等,不得不自己扛下所有的工作与责任,不堪重负;有些助理法官检察官,对于身份地位降低不满意,消极怠工,抵触安排,根本不服从助理工作;有的入额领导根本不会办案,提高了待遇而把工作推给了助理人员,表面上完成了上级任务实际上人人知道是什么水平和情况,如此等等,概括而言就是改革后的工作分配并未体现权责一致,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。


这不是对员额制改革的不满意,而是对如何提高司法质效、优化分配自己工作的方式不满意。作为员额法官检察官,在不掌握人事权、考核权的情况下,如何发挥好团队内的协调配合作用,是个现实性的问题;对于改革后失去法官检察官身份而不能适应辅助工作需要的,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,出台安置分流措施;对于改革后不会办案、不能独立办案的领导,也应划入淘汰行列,而且早晚会被淘汰。


改革以后的检察审判团队,应当相互配合,协调好工作分配(并不非得机械分工),通过合作来提高质效。如果这个团队真的完全不能互补、无法配合协调,那就应向组织提出来或采取某些方法让领导注意该问题,从而优化团队;如果领导不优化,那是领导的问题。总之这不是应不应该提高司法质效的问题,而是怎么才能够提高司法质效的问题。而操作层面的事,总得有个过程,不能一蹴而就。


三、不能因惧怕司法责任而反对改革


落实司法责任制事实上包括几个方面(以法院为例):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、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、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、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。?裁判者负责而且还是终身的,员额法官内心就不平静了、害怕。其一是害怕案件终身责任制,退休了都可能出事;其二是团队中的助理、书记员等犯的错,可能也要追究到员额法官头上;三是惧怕追责标准不明确,自己成了领导指挥办案、维稳平民愤的牺牲品。


对于员额法官自己所承担的工作部分,不应该害怕追究责任。因为员额应该做到没有问题可出、没有责任可追究,自己对自己的业务能力都没信心还入什么额?对于审判团队其他人员的错误担责,作为领导与把关者,这种责任是回避不了的,当然,出了问题辅助人员的责任也是终身的;对于领导干预问题,这就在于员额的魄力了,不管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,人情案、关系案、干预案,都是法官回避不了的现实问题,怎么把握和处理,真的与改革无关了。


司法责任制不仅包括认定与追究责任,还必须包括加强法官检察官的履职保障。由谁来认定错误,什么是错案,错案造成的严重后果界定,追责的范围,都应该及时出台标准和操作流程,同时给予法官检察官申辩解释的权利,让人心服口服、公开明示,不应当的追责不应追。改革前后,法官被追责的案例都有,只不过监察委成立以后,这种情况会更多。这与国家治吏力度有关,其实与司法改革关系真的不大,改革前,即使有领导签字审批,法官作为具体承办人也是被追责的第一责任人呀。


四、不能因待遇提高不满意而反对改革。


整体来说,司法改革后,无论是员额还是辅助人员,待遇都提高了,这是事实。当然,对此有部分人不满意。有人认为,凡是财政供养人员都普遍提高了待遇,司法改革费了这么多折腾,待遇并未有多少提高,所以不满意;有人认为,终身责任制,工作量成倍增加,却只提高了一点点待遇,付出与收入不配比,所以不满意;有人认为,同样在一个单位,部分辅助人员比员额做的更多,结果辅助人员待遇的提高不足员额的一半,所以不满意。特别是领导,有的就是干拿待遇不办业务,让人尤其不满意。如此等等。


 这也不是对员额制改革不满意,而是对如何提高待遇以及提高多少不满意。相对比其他机关,提不提待遇,提高多少,并不是法检能够决定的。能够普遍提高待遇,尽管是以改革的名义出现,攀比其他部门并无现实意义。改革前法检内部也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,领导在改革前后工资待遇一直是最高的呀。至于身份不同待遇不同问题,改革前后也是一直存在,临聘人员、事业编制,改革前一直处于待遇低状态,只不过没有改革后差距这么大而已。



总之,司法改革的大方向是对的,落实司法责任制,明确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责任,总比改革前责任不明、权责不分要好得多。这种改革对于法治国家而言,是应该的,体现了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。当然,改革的过程中有诸多的不如意,有些制度设计并不一定符合实际,有些制度并没有真正的落实,有些在落实的过程中可能还被人为歪曲,但这都只是个过程。不能因为过程不那么美好就否定初衷,不能因为过程不那么顺利即否定未来。


在支持改革的基础上,在改革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问题,作为法律人,只要是出于公心,该讲的要讲,该质疑的要质疑,可以建议的要建议,有意见的要提出意见。?总之,在改革的大潮中,尽可能的做好自己,尽可能的以微小的力量去驱动它朝着更好的目标前进,怀抱法治的理想,逶迤向前。不一定能改变什么,不一定就什么也改变不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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